消防通用規范從開始發布至今已經3年多,但仍不時看到有朋友提問:廢止的條文該如何執行?
闞強老師在《消防通用規范實施過程中常見問題探討》中,提了規范實施過程中的3個注意事項,其中第3個注意事項就是關于這個問題。
一、廢止的最新解讀
下圖來自闞強老師的課件:

講解內容要點如下:
如果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和通用規范條文重復,執行通用規范強制性條文。
如果通用規范和以《建規》為代表的 工程建設標準的要求有矛盾,以通用規范的條文為準,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廢止。
如果通用規范的要求反而比《建規》等相關標準的要求低,即《建規》等標準的要求嚴于或者高于通用規范,現行標準的條文仍保留為推薦性條文執行,不作為強制性條文。
這相對于官方宣貫中對“廢止”解釋的4個“當”,更加清晰明了。
下圖來自原先的官方宣貫:

二、舉個例子
筆者曾在《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-2022學習(12)——官方宣貫觀后感》中舉過一個例子:
通用規范第7.1.4條規定,疏散出口門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0.80m。而建規原強條第5.5.18條規定,公共建筑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.90m。兩者的規定不一樣,該如何執行?
筆者的理解是:建規規定公共建筑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.90m和通用規范0.8m的關系當屬于“不一致”,但又“不低于”通用規范的標準,到底是廢止還是不廢止?
這個問題按照官方宣貫無法給出答案,但按照最新解讀可以輕松得出結論:由于建規的規定高于防火通規,應繼續執行建規的規定,雖然不再是強條,但“應”值條款同樣要嚴格執行!
三、以誰為準?
筆者基于通用規范前言,以及住建部的官方答復,給出下面的結論:
已廢止的原強制性條文,不再是有效條款,當規定與通用規范不一致時,應執行通用規范;
在現行標準修訂前,原非強制性條文,仍為有效條款,當規定低于通用規范時,應執行通用規范;當規定高于通用規范時,執行原規定。原“宜”字條款酌情處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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